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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代言运动鞋 “夏雪”状告“金老鼠”侵权

    宁丹琳是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青年女演员,2008年在《家有儿女》(第三部)中扮演“夏雪”角色,使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因认为泉州市金老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和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侵权,宁丹琳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2009年5月,根据热心影迷提供的线索,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金老鼠”牌运动鞋的纸质鞋盒、标签以及塑料包装袋上分别使用了原告的两幅肖像,并在原告肖像旁加注“金老鼠形象大使:宁丹琳”、“《家有儿女》夏雪饰演者”两段文字;更令人气愤的是,第一被告在上述塑料包装袋上印制原告肖像时竟然采取电脑修改的手段,将原告肖像头部以下画面切除,头部画面则进行镜像反转后又逆时针旋转约25度,然后拼接到其他人的身体图片上,最终形成原告佩戴结婚戒指并摆出欢呼跳跃姿势的虚假画面。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为利用原告的号召力扩大其产品销量,擅自将原告肖像印制于其产品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认为,第一被告将原告虚假宣传为其产品的“形象大使”,故意使广大影迷产生原告对被告产品进行推荐的错误形象,且对原告肖像进行篡改、歪曲,制作原告佩戴结婚戒指的误导性图片,使广大影迷对原告的未婚女性身份产生怀疑,造成恶劣影响,侵犯原告名誉权。第一原告应为其非法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还应就其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此外,原告在第二被告经营的“慧聪网”网页上发现印有自己肖像的上述侵权物品的宣传照片,并在该照片旁发现“供应宁丹琳代言金老鼠时尚休闲跑步鞋”的商品销售信息。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应负有删除侵权物品宣传照片及所配文字的法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09-14]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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