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海市纪委正对规范公务员退休(辞职)后从业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对退休(辞职)公务员从业情况进行登记,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从业情况进行甄别,对于违反规定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公安、工商等垂直管理的单位按照组织关系在所在区县登记。对违规行为提出退职、退股、退款等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领导干部主动辞职“下海”,或在退休后投身于市场经济,但有些人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拿高薪,少数人直接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投资入股、任职,或从事、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于上述情况,上海市委高度重视,要求市纪委和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自查自纠,并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从制度上纠正公务员退休(辞职)后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的现象。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上海市即将出台的规定,明确了“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的级别,即副处级及以上的干部,从而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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