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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还是权大呢?

1、《宪法》第十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国家征收的方式转让给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使用并颁发了土地证的土地,《六十条》实施前使用至今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归该农村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国家保护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土地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双方争议的耕地,我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新民村有下列土地权凭证:
  (1)3份现政府1953年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证(周士春、周焕金、陈天福等3户村民的3份《广东省琼山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
  (2)1972年8月8日新坡村委会的土地清册表和1990年10月新坡镇政府开具的“经调查落实争议地权属新民生产队所有”的证明书。(证实至1987年11月,被下市村以“祖宗地”为由强行出租给高速公路施工单位搭茅棚时止,我新民村农户已连续在争议的耕地上耕作了30多年)
  (3)海口市政府2005年统一给我新民村周焕仪、蔡才花、陈天福3户村民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份,土地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30年。(记载争议的1.65亩耕地分块由这3户村民承包)
  
   2006年11月1日,海口市龙华区政府采信单任我新民村原村长周汉东一人承认争议地属下市村所有的《条据》断案,把我新民村的1.65亩耕地裁决给下市村。
   双方争议的耕地,下市村出示下列土地权属凭证:
  (1)明朝的袁氏谱《入琼总序》(证实争议地属于其村的祖宗地)
  (2)把一块土地同时发包给明朝祖先袁洪和现村民袁永富的土地承包证书。(全海口市的农村已在2005年统一换发了新版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证书,下市村这个证书却是把土地发包给明朝人士、随意涂改、无土地承包期限)
  (3)70年代的土地丈量册(上面没有土地承包户主袁洪、袁永富及其俩的土地资料记载)
  (4)下市村2003年10月强行把争议地出租给新坡镇政府植树的协议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5)我新民村原村长周汉东一人承认争议地属下市村所有的《条据》(违反《宪法》第十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双方的土地权属凭证均可提供审阅(有意者请致电0898-13907683533)
  
   在此质问海口市龙华区政府、龙华法院、海口中院:
  (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为何与现政府1953年土改时期给我新民村颁发的土地证对不上号?
  (2)新坡镇新坡村委会1972年8月8日的土地清册表,新坡镇政府1990年10月开具的证明书,这两件土地权属凭证为何不能做为断案的证据?
  (3)单凭我新民村原村长周汉东一人1988年9月承认争议的耕地归下市所有,我新民村的1。65亩耕地就归下市村所有?《宪法》和《物权法》允许吗?
  (4)没有合法的原始土地权属凭证,海口市政府能在2005年为我新民村的周焕议、蔡才花、陈天福3户村民换发二轮土地承包证书吗?在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30年这个土地承包期限内,这3户村民的承包土地为何不受《土地承包法》保护呢?
  (5)如断定现政府给我新民村颁发或开具的土地权属凭(含证明书)是无效的,法律依据在哪?谁来承担这个坑农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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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04-3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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