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原、被告在福建打工时相识,于2007年2月27日回江西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借钱仓促办理结婚,导致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婚后不久原、被告返回福建打工,期间被告嫌打工辛苦赚钱慢伙同他人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释放后,原告劝被告改邪归正好好做人,但被告不听继续盗窃作案,且盗窃数额巨大。2008年9月,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8年,原告为此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感情基础不牢靠;婚后因被告盗窃恶习不改且被判较长刑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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