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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撞上出租车致伤乘客 原因不明各赔50%

  公共汽车与出租车相撞,造成公交乘客温女士在车厢内受伤,由于不能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令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各承担温女士50%的医疗费。

    2006年1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友谊宾馆东门北侧断口,温女士乘坐的公交车由北向南行驶,出租车刘某驾驶的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大客车左前角与出租车右前侧接触,造成温女士在车厢内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在现场报警且未保护现场,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叙述也不一致,交通管理局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来温女士到北京市海淀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温女士右胫腓骨骨折,伤残赔偿指数为10%。2007年4月法院关于温女士的前期损失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出租车公司与公交公司对事故中造成温女士的身体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温女士不承担责任,温女士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2008年7月,温女士做了第二次手术即行右胫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休假一个月,并再次提起诉讼。出租车公司经法院司法专邮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结果被退回,退回的理由为拒收,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视为已经送达。法院缺席判决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各负担一半。判决后出租车公司以程序不合法及温女士的损失应当由公交公司全部承担为由,请求一中院二审改判。

    一中院认为,出租车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关于第一次手术的费用,法院的生效判决已认定出租车公司与公交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本案是解决温女士二次手术的损害赔偿问题,故仍应由出租车公司与公交公司各负担50%。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咨询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09-24]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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