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未通过考试退学费,成绩公布后学校却食言不退钱,学员毛先生将学校北京某教育文化发展中心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学费1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毛女士诉称,原告为确保顺利通过2008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于2008年5月9日与被告共同签署了《2008年司法考试过关协议书》:甲方为毛先生,乙方为北京某教育文化发展中心,协议中约定乙方同意并支付学费16000元,并约定如符合协议条款,经过甲方司法考试培训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甲方扣除成本费6800元后退还乙方余款。原告于当日将16000元学费交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开具收据,同日原告缴纳书费800元。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后,原告没能通过司法考试,按照合同约定理应由被告退还剩余1万元人民币,但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处要求其退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学费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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