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赵某与其队长陈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结果被陈某打伤,赵某将陈某及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安公司作为雇主应该对雇员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赵某1200元。
赵某诉称,2008年11月份其与陈某在巡逻时,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陈某将自己打伤,后陈某被解雇。赵某认为,在工作时间无故被保安公司的保安队长打伤,保安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赵某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赔偿其损失。
被告保安公司辩称,双方打架不在上班期间,不是在公司的监管范围内,是原告找到被告并先动手,原告的责任很大,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与陈某均为被告单位员工,因工作问题二人发生口角,赵某将陈某打伤,作为雇主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故分责判决保安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1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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