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非法集资或指使他人挪用公款共300余万元,后借口不还,并外逃。1月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集资诈骗、挪用公款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女)以其经营的精米厂(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资金紧张为借口,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李某、熊某、丁某等九人,共集资现金本金267.65万元。后借口不还,并于2009年2月13日外逃,同年3月17日到公安部门投案。
另查明,2008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指使时任罗山县某学校副校长的王某(已判刑)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将公款39.76万元挪给其用于精米厂的经营。王某案发时,被告人陈某退回赃款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267.65万元,无法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指使王某挪用公款39.76万元由其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属共同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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