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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向诈骗团伙出售他人信息资料被判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日披露,广东一男子非法获取他人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资料,并转卖给电话诈骗团伙从事非法活动,自己从中牟利,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近日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海珠区成立了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手机号码、电话清单和个人资料等。同年12月,林桂余来到该公司,要求周建平向其提供14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建平通过林海棠和网友“皇家大卫”(均另案处理)非法购买了电话清单,并以每份1200元和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林桂余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周建平从中获利1.6万元。

 

    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李斌海、林桂余、黄燕万、邵国松伙同他人于2009年2月2日冒充珠海市副市长霍某,骗得其亲友马某5万元。

 

    邵国松等人还从其他途径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疯狂进行电话诈骗。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邵国松等七人先后作案5起,分别冒充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着急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邵国松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11年不等;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介绍,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此举有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打击和治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电话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徐松林表示,只要是公民没有公开、不愿公开或者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加以保密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年龄、职业、住址、电话号码、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奖惩记录等与公民身份和生活相关的信息。非法出售、泄露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多、交易金额大或造成他人巨额财产损失、引发其他犯罪等严重后果的,都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10-01-04]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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