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琴在路上行走时,被刘辉驾驶的未登记的农用三轮车撞成植物人。日前,李淑琴以及法定代理人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辉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精神损坏抚慰金等二百余万。
2008年10月31日18时30分,李淑琴由西向东步行至房山区岳圣路6公里500米处时,刘辉驾驶未登记的农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将李淑琴撞伤。
经交通队认定,刘辉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登记,且无灯光装置,未按规定让行是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刘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李淑琴的伤情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脑积水等。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Ⅰ级,构成老百姓平常所说的植物人。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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