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在河南省鹤壁市影响较大的被告人张祖明、张振河绑架杀人案在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次庭审,鹤壁中院副院长王凤海亲任主审,鹤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亲自公诉,河南当地多家媒体进行了全程采访报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初,被告人张祖明(男,31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侯小屯村。1999年8月27日,因抢劫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01年4月20日解除劳教)、张振河(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侯小屯村。1998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预谋绑架七里铺村经营粮食收购的周某义,准备勒索20万元。
2009年1月15日17时许,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周某义骗至张祖明经营的水泥管厂北侧的一间房间内,将周的手脚捆绑起来,因张祖明认识被害人,恐其将来报案,二被告人商量决定杀害周。后二被告人采取用绳子勒被害人脖子的手段,至被害人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义系被绳索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月16日夜,二被告人用借来的电动三轮车,将被害人的尸体从水泥管厂内运至侯小屯村西公墓后掩埋。1月17日,被害人之父按照张振河的要求将5万元现金分两次存入张振河提供的账户里。张振河分数次取走现金共36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祖明、张振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由副院长王凤海亲自担任审判长,组织骨干人员组成合议庭,并认真审阅卷宗,熟悉案情,制定了翔实周密的庭审预案,为该案的顺利审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庭审期间,面对主审法官的询问和公诉机关的指控,二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再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家属。听着翔实的事情经过,被害人家属抑制不住悲痛,放声痛哭。
鉴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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