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女士诉称, 2007年11月15日,原告所居住的小区进行供暖试水期间,因被告的供暖管线漏水,导致原告西北角房间的顶棚漏水及屋内一张红木写字台被淹,顶棚大面积脱皮,红木写字台变形褪色。具体漏水位置是房屋顶棚和楼上房屋地面之间的地埋管线。漏水后,原告积极通过开发商、物业及供暖单位与被告协商。开发商认为已过质保期,应由产权人即被告承担责任。物业和供暖方联系被告,但被告拒不合作,导致无法维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漏水的供暖管线,赔偿顶棚修复费用及红木家居损失合计10000元。
被告张先生辩称,其从未更改供暖管线,家里的暖气也不漏水。之所以漏水,可能是原告在安装灯具的时候碰到了地埋管线所致。 而且,原告房屋顶棚和被告房屋地面之间的地埋管线也并非归被告所有,地埋部分应属公共设施。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则认为,地埋管线的所有权人与暖气的所有权人相同,在我们上层的地埋管线即应归上层业主所有。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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