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蒋某、张某、刘某(已判刑)等人乘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货车到无锡某电镀厂,王某驾车在厂外等候,其他人持刀、棍翻墙进入该厂,采用持刀威胁、殴打、捆绑该厂职工等手段,劫得镍板、磷铜板、电解铜板、铅板、紫铜板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万元。赃物装上其他车辆后,参与抢劫的人员均上了被告人的汽车,并进行销赃。
货车司机王某是淮安市人,在无锡租了辆小货车,平时帮别人送货。庭审中,王某称自己与几名大盗原本不认识,自己的工作就是开车送人运货,不知道其他人是如何抢劫、盗窃财物,当时只是看见有人带了刀棍,认为他们是用于撬门撬锁,自己主观上无抢劫故意。
然而,公诉机关指出,早在2007年10月,王某就开车将蒋某等人送到无锡市某铜管厂,自己在厂门外等候,其他人先后翻墙进入该厂,非法占有该厂的黄铜料、紫铜料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2008年9月,王某又开车将蒋某等人送到塑料制品加工厂,自己厂外等候,其他人先后翻墙进入该厂,非法占有该厂的铝质模具,赃物销售后共计得人民币18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看见同去人员带有刀棍,说明其知道他们是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属于共犯,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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