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半夜在公厕内抢劫一部手机,于清晨销赃时即被抓获,前后过程不超过6个小时。
事情发生在2009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秦某在本市涧西区李家村南街某公厕内,持刀威逼被害人一男一女抢得人民币6元,手机一部(价值285元)。同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到销赃时即被抓获。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秦某能自愿认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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