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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钟高翔受贿获刑

    11月30日,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对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钟高翔受贿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钟高翔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因被告人系副处级领导干部,该案因需异地审理,而由广西区高级检察院指定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侦查。公诉机关指控钟高翔利用负责、分管稽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被稽查单位或个人贿赂款20万元,其个人分得19.3万元。庭审中,被告人钟高翔对及辩护律师认为只有其中两笔共计0.5万元可以认定为受贿,其余三笔不是受贿,起诉书指控收到白某的14万元属合伙经营所得,收受潘某及吴某的4.8万元是逢年过节的朋友馈赠,另与他人共同收受的1万元,应以其分得的0.3万元计算。

        南铁法院经审理查明,从1998年至2006 年11月,钟高翔在担任贺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总会计师期间,利用负责、分管稽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被稽查单位贿赂共计53 000元。关于收受白祖乐的14万元,钟高翔没有利用其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但国家工作人员与钟高翔在职务上从管理体制上来看,并无隶属及制约关系,而请托人白祖乐谋取的利益并不能说是不正当利益。因此,该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受贿所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南铁法院认为,钟高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所送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钟高翔在被纪委调查问话时能主动交待不被掌握的案件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钟高翔能够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2-02]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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