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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公堂对质 亲生儿子澄清事实

   11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新民一次性返还原告杨兰英借款人民币27000元。

    张新民与杨兰英原系夫妻,双方于2001年协议离婚,婚生儿子小张由张新民抚养。由于当时张新民对杨兰英承诺为了儿子免受后母虐待暂不再婚,离婚后双方仍发生经济往来,张新民共在杨兰英处借款30000元用于经商。2006年小张辍学后,张新民也随之再婚。此后,杨兰英开始向张新民追要借款。2006年1月16日张新民还杨兰英现金2000元,同年11月19日,张新民还杨兰英1000元现金时,杨兰英把上次给张新民打的2000元收据收回,将张新民两次还款合并打收据,因杨兰英误将3000元打成30000元,张新民把金额为30000元的收据随手一撕说:“这个条作废,你再给我打3000元的条”。杨兰英见张新民已撕30000元的收条,也没在意,于是又给张新民打了3000元的收据,当时儿子小张也在场。

    今年8月11日,杨兰英在追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新民支付借款27000元。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张新民承认原借杨兰英款30000元,但称其已全部还清,并当庭出示了杨兰英误打的还款数额为3万元的收据。面对这种情况,杨兰英一时不知所措。当法官问杨兰英是否还有证据予以反驳时,她猛然想起了自己儿子小张能证明这件事,因而请求通知儿子到庭作证,法庭予以准许。小张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当庭陈述了诸如杨兰英所说的还款及打条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张新民所出示的30000元收据系无效证据,杨兰英诉讼请求有证人小张的证言加以证实,其要求张新民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1-3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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