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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经商借款 理应夫妻共同偿还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夫妻共同承担婚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被告邵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邵某因经营纯净水厂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30000元,并于2008年4月18日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借原告现金30000元,月息1.2%,在2008年12月前还清本息。借款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邵某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邵某与徐某共同偿还借款。

    被告徐某认为邵某借款自己不知情,不愿偿还该笔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邵某经手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邵长录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在两被告婚后所借,应认定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10-02-02]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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