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致人重伤,找人冒名顶替后被揭发。12月2日,被告人马云飞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勇、焦富辉因涉嫌包庇罪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此案被害人葛先生对被告人马云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马云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检方指控,2008年1月2日0时许,被告人马云飞酒后驾驶马自达小轿车行至海淀区上庄路上庄卫生院路口南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路树相撞后侧翻,造成同车人葛先生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葛先生伤情为重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云飞经与李勇、焦富辉商议,指使被告人李勇冒名顶替,被告人李勇在明知是马云飞酒后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仍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冒充肇事司机,被告人焦富辉在明知马云飞为交通肇事司机的情况下,亦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后经被害人葛先生举报,被告人马云飞被传唤到案。
检方认为,被告人马云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焦富辉明知马云飞酒后交通肇事而做假证明包庇,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方出具了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云飞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相关酒精检验报告显示被告人马云飞发生事故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79.8mg/100ml。经检测,被告人马云飞驾驶的机动车制动系工作有效。经北京红十字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伤残登记鉴定,认定被害人葛先生伤残赔偿指数为45%。
庭审中,被告人李勇、焦富辉2人均未对指控提出异议。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检方与被告人马云飞却各执一词。被告人马云飞表示,事故发生后他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且始终未离开事故现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检方则认为,被告人马云飞找人冒名顶替,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一定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我和葛先生是朋友关系,事故发生当天,我们一起吃饭,吃完后打算去别处继续喝酒,当时我们俩都已经喝了不少的酒。葛先生在明知我喝过酒还叫我开车,葛先生对事故的发生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人马云飞当庭辩解说道。
对于被告人李勇、焦富辉为什么在明知被告人马云飞酒后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仍要做假证明包庇,被告人马云飞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说:“我们之间没有任何交易,李勇和焦富辉都是处于哥们义气才帮我的。”
双方当庭未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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