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稻香村京西食品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冷某将已支付给其的医药费予以退还,并要求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稻香村诉称,被告冷某于2009年12月8日8时到原告处购买16.9元的用猪肉淀粉做的家香肠。同日9时,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牙齿被在原告处购买的家香肠中的骨头硌坏,要求带其看病。”原告立即带被告到石景山医院看病,从医院出来后,被告向原告要治疗费20000元,原告未同意。但被告多次无理纠缠,后原告给付其6000元。
但事后,经原告了解,硌被告牙齿的是一块鸡骨头,而被告在原告处的购买食品的原料为猪肉淀粉,且有人证实被告牙齿之事是出于吃了一道海带炖鸡,被鸡骨头所致。另外,被告在2009年11月中旬,到物美超市购买三元速冻水饺后称其牙齿被骨头硌伤,在301看病,并从物美超市索要治疗费30000余元。而不到一个月时间里,被告又称牙齿被硌,显然有讹诈的嫌疑。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的规定,故被告应将原告给付被告的6000元返还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冷某返还原告6000元人民币,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现,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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