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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骑助力车被撞身亡 夫诉经销商未尽提示义务被驳

  丈夫艾某认为妻子朱某在经销商郭某购买助力车时,由于销售商郭某未就驾驶助力车的资质问题向顾客进行提示,且助力车使用说明书上也未注明,导致郭某无证驾驶助力车被撞身亡,故将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艾某的诉讼请求。

    艾某的妻子朱某从郭某处购买了一辆助力车后,于2008年在108国道某路口与某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虽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艾某认为,妻子朱某购买助力车时,经销商郭某并未提示驾驶助力车需持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而生产该助力车的厂家也未在助力车使用说明书及保养手册上说明助力车也需要办理机动车的有关行驶手续。由于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未尽提示义务才导致妻子发生车祸。

    原告艾某诉称,经销商和和生产厂家应本着对顾客安全负责的态度,在顾客购买助力车时向其进行安全性提示,正是因两家未向妻子朱某履行提示义务才使妻子惨死车下,因此他将助力车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告上法院索要赔偿30万元。

    被告经销商郭某辩称:其持有效执照销售燃油摩托车,朱某在被告处购买助力车时,被告也没有向她表示不需要取得驾照,因此朱某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被告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助力车的生产厂家及经销商没有向购车者提示只有取得驾驶执照方可驾该辆助力车的法定义务,因此做出如上判决。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1-1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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