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秦正学律师网 >> 经典案例 >> 山东阳谷地税局3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山东阳谷地税局3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山东省阳谷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魏某在昔日恋人刘某(另案处理)请求下,为面前显示自己有本领、能办事,徇于私情多次向该局唐某、庄某索要建筑业空白发票27张给刘某用于在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报账领取工程款1717万余元,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6万余元。此案经山东省高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2009年11月27日,阳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此案为聊城市检察机关首次判处实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

 

  魏某与刘某曾经是小学同学,初中毕业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当时由于刘某父母反对,两人被迫终止了恋爱。刘某在商场上拼搏,挂靠阳谷县谷山建筑公司独自承包建筑、水电暖工程。2000年初,两人偶然相遇,相互介绍了自己的职业和成就后,刘某心想自己的建筑队是挂靠阳谷县谷山建筑公司,并非独立法人,自己独立承包工程,不纳税无法取得发票领取工程款,便利用魏某任阳谷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的条件和地位,向其提出要几张建筑行业发票,逃过纳税环节。

 

  魏某想在刘某面前显示本事和能力,便找到自己多年的同事、好友管理本局发票的唐某和庄某。唐某和庄某从事发票管理工作,因碍于情面,就给了魏某三张建筑业空白发票。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刘某先后十余次向魏某索要建筑业空白发票,魏某共向唐某和庄某索要建筑业空白发票27张。刘某私自填写发票数额并加盖阳谷县谷山建筑公司财务专用章后到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报账领取工程款1717万无,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唐某、庄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工作中,为徇私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售发票,导致大量税款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遂做出上述判决。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2-08] [热度:]  
宁波律师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经典案例 | 法律顾问 | 最新动态 | 联系方式
秦正学律师网 版权所有 © 2009 通用网址:宁波律师 宁波律师事务所 宁波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