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洪门口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员受伤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黎某赔偿原告韩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0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此款限2010年2月3日前付清。
韩某系被告黎某所开办的红砖厂的雇工。2008年12月1日早上7时许,在韩某像往常一样帮被告的砖厂出砖时,由于被告的砖厂窑墙突然倒塌,高温的砖坯砸在原告身上,致原告全身多处烧伤。在经被告请来的乡村医生医治2个多月,伤势仍未愈且感染的情况下,原告于2009年2月2日到乐平矿务局医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2570.10元。该院建议原告继续抗炎及换药并全休6个月。2009年4月16日,经鄱阳县饶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伤残10级,原告花费鉴定费1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在乡村医生处治疗所花的医疗费2200元,并另给付了原告现金800元。后经乡、村调解,原、被告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此,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院。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通过双方面对面的坦诚交流,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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