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不习惯山区农家生活出走不归,丈夫苦等四年后无奈起诉离婚。1月2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志清与被告任晓玲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刘志清抚养,被告任晓玲每月给小孩抚养费140元。
2001年6月 原告刘志清在广东增城市务工,在此期间与当地被告任晓玲相识谈婚。2002年5月20日,回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一男孩。由于被告任晓玲在城市长大不习惯山区农家生活,性格慢慢发生变化,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久被告任晓玲提出要求原告刘志清去广东增城市定居,原告刘志清不从,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3年刚过完春节,被告任晓玲不顾年幼小孩出走。原告刘志清原以为双方是自由恋爱,被告任晓玲只是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事后,原告刘志清多次去其娘家寻找无着。一年盼一年,可苦等了四年被告任晓玲仍未归,四年间被告任晓玲不但不承担抚养小孩的责任也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刘志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归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相识自由恋爱,但被告不习惯山区农家生活,为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关系不和。被告外出四年不归,不尽抚养小孩及夫妻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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