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并要求对方支付承包费100万、违约金240万,理由为对方自2007年下半年起拒绝交纳承包费;而另一方则辩称造成延期支付承包费的直接原因是出租方拒收自己的承包费,想要以此达成与自己解约的目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果园1500余亩,承包费每年80万元,每年分两次交付,即7月1日前交付一半,12月31日前交清余款。2003年双方一致同意果园由承包人指定的第三方经营三年,三年期满后如经营效果良好,则由出包方与该第三方直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三年期满后,出包方一直没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原承包方自2007年下半年起即拒缴承包费以示抗议。后承包方提出要补缴承包费,出包方拒绝接收并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索要承包费及违约金共计340万元。
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承包方支付了果园承包费和经济补偿款共计九十万元后,双方之间解除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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