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巴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帕萨特小客车出租给被告罗某使用,罗某擅自转借给赵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坏。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与赵某对受损车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原告与被告罗某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原告的帕萨特小客车由被告罗某承租使用,月租金7000元,并约定该车只能承租人自己使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2008年4月19日,被告罗某将车借给被告赵某使用,同日21时00分,在延庆县延硫路11.2公里处,与沈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上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罗某擅自将车借给被告赵某使用,导致交通事故,被告罗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应由被告罗某、赵某按照公安机关确认的责任,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延庆法院判决被告罗某、赵某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北京巴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修理费六万五千余元、评估费七百五十元。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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