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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奸淫三初中生 一审被判15年及无期

    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建水县郭帮军等人"强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宣判:郭帮军、庄定祥、聂某某(女)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郭帮军认识聂某某、肖某后要求她们帮忙找"处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承诺给两人一定报酬。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期间,聂某某单独或伙同肖某、李某、莫某,先后威胁、强迫建水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江某、赵某、杨某(三人均未满14周岁)到该县多家酒店,分别被郭帮军、庄定祥多次奸淫。

 

    今年4月26日,公安民警通过电话通知郭帮军后,郭帮军主动到当地公安局接受调查;随后,肖某和庄定祥到当地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郭帮军、庄定祥明知是在校读书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聂某某、莫某、李某、肖某采用威胁、强迫手段,分别帮助郭帮军、庄定祥实施奸淫幼女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郭帮军指使他人找"处女"后,郭帮军、庄定祥分别奸淫幼女,系主犯;聂某某、莫某、李某、肖某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郭帮军、庄定祥、肖某有自首行为。聂某某、莫某、李某、肖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判决:郭帮军、庄定祥、聂某某(女)、李某(女)、莫某(女)、肖某(女)强奸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7年、5年、5年、3年。宣判后,郭帮军、庄定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李某、莫某、肖某认为对其量刑过重,均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聂某某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09-0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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