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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驾车撞死行人 公司诉请保险公司赔偿

  员工在驾驶公司的车辆时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致死,行人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在交警的主持下,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事后依据交强险和机动车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未予理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某科贸公司诉称,2008年12月21日21时55分,原告员工郭某驾驶的京KV5906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吴某相撞,造成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海淀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死者吴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员工郭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后原告和死者家属在海淀交通支队的主持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死者家属赔偿了人民币38万元整;另为死者支付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072.59元;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的维修费为人民币2021.7元。

    事故后原告依据其于2008年7月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及时通知了被告予以理赔,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任何理赔款。故原告根据《保险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9万余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09-24]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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