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原告任某在银行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在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中,双方约定取款方式为凭密码。同年7月,任某用活期储蓄存折在银行存入人民币6600元。但10天之后,任某名下该笔存款被支取。
任某表示,2009年7月,他去银行取钱时,发现该笔存款已被他人冒领。任某说,银行没有尽到核对取款人身份的义务,导致其财产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600元。被告银行的代理人辩称,该存折中6600元是凭存折和密码支取的。银行在操作中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银行没有履行核对取款人身份的义务,导致其存入的6600元被他人冒领,但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银行是按双方约定,凭原告的存折和密码办理的取款。而原告作为储户对重要支取凭证存折和所设定的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存款被以存折和密码为凭支取,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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