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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管交了物业费的车丢了

严女士向九龙坡区工商部门进行了反映,随后。对此,工商部门表示,这款协议无效,属于霸王条款,业主有权利不签字。工作人员表示,既然物业方收取了 50 元的物管费,就必需要对业主的车子负责,既然有了保证车辆平安 ” 这一协议,怎么可能 “ 乙方不承担车辆保管 ” 呢?

每月还需交 50 元的物管费,买下车位。可得到答案是物管方不负责保管业主车辆,这让杨家坪西郊三村 1 号的严女士很不满意。昨日,严女士找到九龙坡工商局反映,自己在与物业签订停车协议时,遭遇了这条霸王条款。

协议称 “ 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

每月还需缴纳 50 元的物管费。可是双方的停车协议直到现在都还没有签订,严女士在今年 1 月份就买下了小区一个车位。原因就是因为协议中有一条写明 “ 乙方不承担车辆保管 ” 而乙方则是指小区物业管理方。

严女士指着这份停车协议中的一条说:乙方要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昨日。保证车辆的平安 ” 那么这一条所说的保证车辆平安与协议中的乙方不承担车辆保管 ” 否相悖?

物管称收费用于维修、水电

物业公司的罗琼主任说到保证车辆平安只是指防止车辆被损害,怎么可能相悖?对此。但是车辆丢失则是属于 “ 保管 ” 关系。罗主任解释到所收的 50 元钱,为了支付停车场地的清洁及设备维修、水电等费用,这和保管是两回事。

并返还该物才构成保管关系。所以,只有业主将汽车钥匙交给物管时,才标明业主已经将汽车交给了物管保管。 因为依照《合同法》规定 , 保管人和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业主:默认的保管关系

严女士却不认同:怎么可能把钥匙放在物管处?严女士表示,对于罗主任的说法。小区有保安负责车辆平安,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业主眼里,虽然保管二字不是书面写明的东西,但已经是一个默认状态的保管。严女士的说法,得到很多业主的支持。

律师:已构成保管关系

陈律师认为,对此。物管已经和业主构成了保管关系。因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人身、财富平安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业主每月向物业交的 50 元费用,究竟是保管费还是管理费成了这份协议的关键,这里必需双方说明。

工商:协议无效 属霸王条款

[来源:宁波律师] [作者:www.zhengxuelawyer.com] [日期:09-04-26]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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