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猥亵儿童犯罪案件。被告人董宏宾在黑车营运过程中对乘车女孩进行猥亵,最终以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宏宾(男,43岁,北京市人,曾因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判刑)驾驶一辆夏利车行至北京市顺义区潮白陵园汽车站,孙某某(女,13岁,河北省人)打其车回顺义区某小学。被告人董宏宾在行驶中故意将车停在北京市顺义区东大桥红绿灯北处,在车内强行对孙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后孙某某借机逃走并报案。被告人董宏宾后被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宏宾用搂抱、抚摸手段强制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宏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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