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称自己银行卡中的7万余元被人盗刷,在与银行协商未果后,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起诉称, 2009年2月,他在某银行丰益桥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先后向卡中存入共8万元。2009年2月13日他在公主坟国美店刷卡消费4979元,卡中余额75021元,之后再未使用。2009年4月29日,当他再次到丰益桥支行处取款时,发现卡中仅剩数十元钱,其余款项不翼而飞。经他在银行柜台查询,被告知卡中款项在2009年3月9号、10号在东莞以及未知网点被人分批转账、取款,但这期间他从未离开北京,该卡也从未使用。
赵先生认为,银行作为发卡人,ATM机技术使用人,有义务从技术上保证持卡人安全,鉴别银行卡真伪,没有持卡人真实正确的付款指示或要求不应支付相应款项。赵先生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丰益桥支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存款人民币7495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丰益桥支行辩称,赵先生所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行不予认可。我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构成违约,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称其银行卡被人盗刷,但公安机关在侦查后,并未认定该事实,且赵先生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确认。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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