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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引争议 承租商户状告房主胜诉

  李女士租赁一间门面房从事商品经营,因旧房改造,她所租的平房需要拆迁,房东领取了拆迁补偿款6.5万余元,李女士认为其中1万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应当归自己所有,于是将房东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

    租客李女士诉称,自己从2004年一直租赁房东张明(化名)的门面房从事小商品经营,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亦未约定承租房屋遇拆迁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的分配。2009年4月,因旧房改造,李女士所租的平房需要拆迁,房东张明就该房屋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协议载明补偿补助费中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共计65592元。李女士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应当归自己所有,但张明拒不给付。因此,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张明返还自己停产停业损失费1万元。

    被告张明辩称,自己与李女士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协议,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款是向其支付的。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该款应当补偿给李女士,两人之间也没有相关约定,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调查,拆迁公司称涉诉房屋面积为16平方米,其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是拆迁人因拆迁非住宅房屋,给经营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不仅给承租人的对外经营活动造成了损失,亦对房屋产权人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租赁活动造成了损失。因此,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应当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分配,法院一审判决张明给付李女士人民币2560元。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09-24]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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