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十日在此间举行,首次审议了国防动员法草案。草案对国防动员中的物资动员基本制度予以了规定。
物资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草案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一是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是规定了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三是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在今天的说明中表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寓动员潜力于经济实力之中的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动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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