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广西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原庆丰镇卫生院院长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杰雄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且赃款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
法院查明,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卫生院属国有事业单位,2004年8月至2009年3月,黄杰雄任该院院长。在其任职期间,黄杰雄利用主管药品采购的职务之便,帮助广西某药业公司销售商卢某家成为庆丰镇卫生院的固定药品供应商,在2005年至2009年四年内先后17次收受卢某家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8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杰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黄杰雄能退出所得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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