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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原环保局副局长冯迪峰因受贿被判13年半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以购房、炒股、购车等名义收受贿赂款物近160万元。今天,绍兴市环保局原副局长冯迪峰因涉嫌受贿罪被绍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据了解,1997年下半年至2009年初,冯迪峰利用担任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科科长、环境监察处处长、监督管理处处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与个人谋取利益,43次非法收受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90654元。

 

    2009年3月,冯迪峰因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接受绍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同年5月19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因涉嫌受贿犯罪,5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冯迪峰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

 

    绍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迪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90654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0-26]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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