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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律师诉讼欺诈 正牌法院枉法裁判

事人串通,弄虚作假,枉法裁判,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百万财产在合法外衣的掩盖下被非法侵吞。
  ■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5日,宣化XX置业公司向分三次向我们五人借款本利和144万,借期一年。由于该公司赖帐不还,宁波律师,我们债权代表人董X于2004年10月提起诉讼并胜诉。但长达一年多案款执行不回来。2005年11月9日,经人介绍,董与刘XX(后经查刘XX冒充律师,实为无业人员)签订了一份执行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董委托刘代理(2005)张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04)宣民一初字第692、6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刘应在3-6个月内向董交回执行款115万元,超出部分作为刘的代理费。协议签订后,在近一年半时间里,刘未按协议约定完成任何代理工作,虽经委托人多次催促,仍无结果。无奈董于2007年3月自行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刘没有参与三件执行案件的和解,和解协议上均无刘的签名。三件执行案款合计1543541元(其中现金196447元,两栋别墅等房产折抵1347094元)。
  案件结束后,刘立即向董索要高额代理费,遭董拒绝。刘遂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给付刘代理费、损失费、差旅费及违约金共计71 万余元。此时,一场司法腐败剧便拉开了序幕。
  ■ 一审独任审判员夏XX,明知刘没有履行代理义务,却与刘串通作弊,弄虚作假,强词夺理,枉法裁判。
  刘起诉后,董以“刘XX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刘以牟利为目的,与董X签订的有偿代理协议,违反了《律师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且刘没有实际参与三宗执行案件的代理工作”为抗辩理由,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刘的诉讼请求。(注,当时《律师法》尚未修订)
  宣化区法院2007年5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时,首先核实了刘不具备律师资格。当董的代理律师提出刘在两个执行法院均未履行代理义务,且未向两执行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时,独任审判员夏XX当即给两执行法院打电话,询问刘是否实施了执行代理,两执行法院均回答没有。夏还不死心,在庭审中说:“关于这个问题要去中院及县法院进行核实。”
  2007年5月29日本案第二次开庭,质证夏从宣化县法院(洋河南法庭为执行法庭)调取的三份证据:一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二是授权委托书,三是执行和解协议书。(1)强制执行申请书是董请王XX律师写的,此次以刘的名义写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刘伪造的,洋河南法庭根本没有这份申请书;(2)授权委托书刘没有交到洋河南法庭,因此不可能是从执行法院调取的,显然也系伪证;(3)和解协议书并没有载明刘是代理人,也没有刘的签名,恰恰证明刘没有参与执行代理工作。
  洋河南法庭2007年7月20日专门出具证明:“刘XX从未到我庭为董X代理,也未向我庭提交过其为董X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既然刘从未到过洋河南法庭,也没有向该法庭提交授权委托书,夏凭什麽说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是从执行法庭调取的证据?显然,这两个所谓的证据是夏和刘串通好了伪造出来的,这不是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又是什麽?刘在实施诉讼欺诈,夏则串通作弊,作为一名独任法官,伙同当事人做伪证,这不是枉法渎职又是什麽?这是极其恶劣的公权力的滥用,是典型的司法腐败!
  2007年6月13日,该案第三次开庭,质证夏从张家口中院调取的两份执行证据:一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二是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书是朱XX所写,并非刘所写;和解协议书既未载明刘代理,也没有刘的签字,恰好证明刘没有尽代理义务。除此以外,没有任何能证明刘尽过代理义务的证据,也没有董对刘的授权委托书。可见,刘在中院也根本没有做任何执行代理工作。这些恰好证实了第一次开庭时夏向两执行法院电话核实的结果相一致。
  尽管上述事实支持了董的抗辩理由,但一审法院承办人夏XX无视法律规定和事实,且与刘串通作弊,枉法裁判,判决董给付刘代理费582858.33元。法律何在?!公理何在?!良心何在?!
  董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决肆意曲解法律,故意遗漏重要事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二审主审法官陈X公然违反审理程序,枉法裁判。
  二审开庭前,董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洋河南法庭出具的刘没有参与执行代理的证明。但二审开庭审理时,对如此重要的证据不予质证,不安排辩论,草草开庭,草草收场。这难道是法官的疏忽遗漏吗?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对质证、辩论的基本审理程序都不进行,这还是审理吗?本案审判长陈X知道,仅仅这一证据,就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为了掩盖一审的错误,为了刘及该法官自身的利益,陈公然违反审理程序,置事实于不顾,枉法裁判,维持一审的错误判决。
  不仅如此,陈在枉法裁判上比夏有过之无不及。不仅公然违反审理程序,为虎作伥,而且把夏的一审判决理由补充到荒谬的地步,他竟然在自己所做的判决书中编造出一个“此案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代理,不是诉讼代理,《律师法》对其没有约束力”的理由。“执行不是诉讼”,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按此逻辑,民事诉讼法中就不应该有执行这一程序,这简直是拿国法开玩笑,这简直是在冒天下之大不韪。这样的判决书只能让共和国的法律蒙羞!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不可能犯如此低级的法律常识性错误,这只能说明陈X有意歪曲、践踏法律!其目的是为刘的欺诈张目!这里面肯定有着不可告人的利益勾结!请问,还有比这种拿国法开玩笑更胆大妄为的法官吗?
  本案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事实也是很容易调查清楚的。刘没有做任何实质性的执行代理工作,且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交给委托人115万元标的,按约定协议的自动解除是当然的。。即使退一万步说,协议是委托人单方解除,那也是个违约问题,按委托代理协议第六条约定,也只是偿付违约金10万元。两审法院的法官居然置事实于不顾,置委托代理协议不顾,置法律于不顾,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结合上述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违反审理程序、执法犯法,枉法裁判的事实,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错案问题,这显然是夏、陈有意所为的结果。因此,本案不仅是错案追究的问题,而且要追究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枉法裁判的渎职犯罪及其背后的肮脏交易!
  ■ 执行员左XX的枉法执行,敲响了该腐败剧的最后一锤。
  本案一审时,夏XX就查封了董X取得折价抵偿债务的价值1187097元的两套别墅。刘XX的欺诈得逞后,两审法院一改执行难的作风,随即在刘的操纵下进入执行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执行员左XX严重违反执行程序,暗箱操作,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使以董为代表的债权人的财产全部被侵吞。
  1、左在执行阶段的评估中,事先没有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董对所选评估事务所一无所知。评估结果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同样的标的,2006年评估的结果为151万元,而在房价飞涨的2007年初,评估结果才仅值138万元。可见该评估本身就存在弄虚作假。
  2、拍卖前未通知当事人。
  执行员左XX蔑视法律规定,为躲避物权人的监督,拍卖前至拍卖终结均未通知当事人。
  3、该违反法律程序、暗箱操作的拍卖,导致当事人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
  宣化区人民法院(2007)宣区执字第417号《民事>裁决书称,将两套别墅分别以435000元、365000元拍卖,总价仅80万元,每平米单价仅1500元。而张家口中院委托评估价为1385115元,评估价与拍卖的差价使当事人的财产损失高达585115元。而当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为3500/平方米,按市场价折算,当事人财产应值1759485元,即财产损失高达959485元。
  4、执行余款不知去向。除给付刘的款外,剩余款项不知去向。
  执行员左XX的枉法执行,致使当事人多年来费尽心血和财物追讨回来的财产损失贻尽,这简直是在法律外衣掩盖下的抢劫和豪夺!。
  综上所述,本案自一审至执行都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枉法裁判的法官渎职犯罪行为,一个无业游民操纵了两审法院的法官和执行法官,他们串通一气,侵吞无辜者的巨额财产,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这不能不激起受害者的愤怒!
  本案二审终结后,我们曾向张家口市政法委、张家口市人大、张家口市纪检委、市中院纪检委、河北省纪检委、省人大、省高院等多次书面反映过,却石沉大海......。2007年底,我们又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但省高院拖延至今既不驳回,也不再审。2008年6月我们将本案有关的渎职法官控告到河北省检查机关,目前此案还在检查机关审查中。恳请检查机关秉公执法能还我们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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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04-3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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