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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第八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   
  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的分歧在于,是先划分责任再赔还是先赔再划分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赔再由当事人分担;而按照保险条款先由当事人划分责任再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两种计算方法的差额很大。我认为保险条款第八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希望各位和我一起讨论一下。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原告起诉了保险公司,法院就按照《道交法》第76条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也没有异议,说明他们也是知道保险合同第八条是违反了道交法第76条。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单数且被告承担全责的情况下这两条的计算结果没差异。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单数,单数情况下被告承担的不是全责,这两种计算方式的差别就很大了。特别对没买交强险的一方将承担更重的责任。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05-04]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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