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庆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刑警刑讯逼供案进行了一审审理,认为朱松岩、朱春东、崔海龙、范志国身为人民警察,在2000年5月对被害人李福祥审讯时,为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对李福祥违法使用械具进行体罚,审讯后对李福祥继续违法使用械具,使其长时间呈限制性体位站立,最终导致李福祥死亡。他们4人的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原审法院认为,案发后4名被告人为逃避法律惩处,曾先后3次订立攻守同盟。朱松岩、朱春东在本案中为主犯,崔海龙、范志国为从犯,遂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朱松岩、朱春东、崔海龙和范志国有期徒刑11年、10年、4年和3年。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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