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里老汉私造火药枪,并廉价卖给一位乡亲,原来是为了对付糟蹋庄稼的野兽。近日,四川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经过到被告人住地调查核实,认为两被告人居住在远离村落的大山中,确实因生产、生活所需买卖、私藏枪支,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9月27日,法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王某、倪某分别作出有期徒刑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
王某年过五旬,和老伴居住在江油市藏王寨山峰以东的铜星乡千秋村。这里山高路远,人户稀少,生产生活条件极为艰辛。特别是近几年来,封山育林成效显著,当地植被越来越茂密,成为野生动物的乐园。野猪、黑熊等经常成群结队糟蹋、毁坏庄稼。做稻草人、敲梆子、放鞭炮等等,这些恐吓的招数,丝毫不起作用。
眼看着辛辛苦苦伺候的庄稼被野兽糟蹋,王某决心“动真格”。他偷偷买回无缝钢管和击发器,躲在家里“闭门造枪”。消息不胫而走,2006年1月,同样深受野兽骚扰的同村村民倪某找上门来,恳求王某卖支火药枪给他。经不起倪某的软磨硬泡,只好以100元的价格将一支长管火药枪卖给对方。
今年4月,江油市警方接知情人举报,从王某家里查获火药枪一支。根据其交代,随后又在倪某家里搜出火药枪二支。经技术部门鉴定,扣押的这三支火药枪均为管制类枪支。
5月18日,王某、倪某双双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依法逮捕。8月6日江油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江油市法院受理后,审判法官会同检察官前往被告人所在地,走访了派出所民警和村组干部,了解到当地地处偏僻高山,确实有野兽成群结队出没,他们非法出售、购买枪支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野兽侵害庄稼,迄今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江油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被告人倪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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