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白洪刚在担任鞍山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审计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承揽鞍山市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方面,为承包商谋取利益。于2000年9月至2004年9月间,6次收受原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五公司经理李某人民币40万元;2001年6月至2002年5月间,三次收受鞍山市立山教育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秦某人民币17万元;于2002年6月至2003年10月间,三次收受鞍山市秋实建筑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人民币45万元。
此外,白洪刚还于2000年5月,索取鞍钢建设公司永发公司项目经理栾某人民币3万元;2002年8月、9月间,收受海城市西四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高某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洪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8万元系索贿取得,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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