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国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东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国富自2007年12月13日至2009年2月25日,共参与作案11起,盗窃数额为97800元,其中盗窃耕牛14头,盗窃摩托车8辆;被告人陈东洋自2008年12月20至2009年2月25日,共参与作案8起,盗窃摩托车8辆,盗窃数额为28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国富、陈冬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国富盗窃数额达978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冬洋盗窃数额达28400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在农村发生的盗窃案件主要以盗窃耕牛和摩托车为主,这和目前本辖区的经济状况有关,因为在农村,最值钱的财产就是耕牛和摩托车,这是盗贼盗窃的主要目标,所以提请广大农村群众注意,看好自家的耕牛和摩托车,不给盗贼以可乘之机。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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