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律师再次谈到律师的归属问题。他认为,一个行业或一个群体的存在,最终的出路在政治,在政治中找到认同和归属才是根本的出路。如果这个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律师将永远只能在主流体制中过低人一等的生活,律师业就会成为一个没有出路的行业。这话乍一听起来,到也是很有点道理。但细细想来,却有点不妥。
律师的归属真的必须就是政治吗?我看未必。政治从来就是变化的、实用的。为了政治目的,政治人物可以使用各种手段来达到目的。远的不说,就看看我国解放之后的政治运动,一会儿“三反”,一会儿“反右”,一会“文革”,这种政治能去归属吗?如果那时律师归属了政治,那么今天的律师就会背负沉重的历史十字架。
既是到了今天,尽管我们已经否定了历史上的诸多政治运动,律师就能归属政治吗?一般地讲,政治口号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正确的政治口号,对于律师来说,并不一定都是适用的。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80年代初期,政府提出了“严打”,并要求律师参与。如果律师去追寻这样的归属,这与律师所担负的辩护人的角色吻合吗?
在我国,说到政治就离不开政府,政府是最大的政治实体和政治中心。说到律师归属于政治,最终回避不了律师是否要归属于政府。如果律师都归属了政府,在政府与老百姓发生纠纷时,律师都站在政府的立场上,那么老百姓的利益又由谁来维护?
从更深层来讲,许多人都认为,律师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律师就更不能归属于政府。我们想想,社会不正义的最为主要的根源在那里?是在政府。社会不正义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度设计不正义;二是制度设计正义,但执行者没有严格执行制度。政府既是制度的设计者,也是制度的执行者。因此,这两种社会不正义都源自于政府。因此,要追求社会正义,律师整体就必须有一种向政府“谏言”甚至“挑战”的勇气和精神。如果都归属了政府,律师还怎么来充当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说到底,律师应当归属当事人。这就是说,律师受托于当事人,就应当尽职尽力,完成好当事人交办的事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律师处理的是法律事务,而不是政治事务。如果律师归属政治的话,那么当政治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时,律师又应当归属那里?难道为了政治,律师就可以不顾当事人?马克思早就批评过那些无视人民利益的律师,他说:“他们只有在一个把出卖人民利益给政府作为有利行业的国家里,才能获得高官的厚禄。”这是我们律师应当引以为戒的。
再进一步讲,律师归属当事人也就是归属于经济。宁波律师受托于当事人,并从当事人那里获取报酬。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经济关系。律师提供服务有专门的组织形式、有相应的所有制和分配制度。我们不能无视律师的这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模式。让律师归属政治,无疑就会导致改变律师所固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模式,这不是进步,而是历史的倒退。
律师的社会地位,除了经济因数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取决于社会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发展程度。在一个什么都以政治为标准的社会中,民主、法治和人权就不会成熟和健全。在一个民主还不够充分、法治还不够健全、人权还得不到尊重的社会中,律师根本就不要去痴想融入主流社会。律师受到冷落并没有什么了不起,这仅仅是一个时间长短的问题。随着社会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发展和完善,律师迟早都会获得应有的地位。即使一时不能融入主流社会,律师也应耐得住寂寞。不能为了融入主流社会而枉谈什么归属政治,放弃律师固有的性质和行为准则。
郑板桥曾有一首咏竹诗:“咬定青山不放松,立足本在破岩中。千磨万炼仍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品品这首诗,这大概才是律师的真正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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