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昨天正式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将作出以上处罚。
此外,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也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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