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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漳州市漳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75736852-8) 

请求事项
1、请求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判决被告按原告原工资××××元/月的双倍××××元/月,补发扣发的2008年3月至5月份工资×××××元,并从6月1日起,继续按每月××××元支付原告工资,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止;
3、判决被告偿付拖欠原告职务通讯补贴××××元,并从2008年6月起继续按×××元/月向原告发放职务补贴,至实际恢复发放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73年2月参加工作。2000年9月6日由原漳州糖厂委任为该厂下属物业部任副经理。2003年12月,因改制需要,漳州市国投公司以原漳州糖厂的非经营性资产投资成立“漳州市漳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被告),原告同时由漳州糖厂转入被告单位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0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时间三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5年1月1日,在合同期履行期间,因被告公司需办理物业管理资质需要(规范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提前终止第一期劳动合同并同时签订第二期劳动合同,时间三年,自2005年1月1日起2007年12月31日止。2006年4月6日,根据被告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公司增补原告为公司董事,并选举原告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该职务一直到2007年8月被他人违法取代,但仍维持董事职务至今,并从2006年10月开始享受××××元/月加×××元/月职务通讯补贴报酬。第二期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书面合同,但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上班,被告也继续为原告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保费用(其中工资发放至2008年2月份,社保费用交纳至2008年3月份)。但自2008年3月起,被告除继续为原告交纳社保费用外,却无故停发原告工资。为此,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无果后,于2008年4月1日向漳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漳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于4月24日和5月11日二次通知原告对该投诉无法处理,要求原告依法定程序解决。为此,原告于2008年6月2日,向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超过法定申诉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该通知当场送达原告。

另,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董事,2006年4月起享有×××元/月职务通讯补贴的权利,被告自2007年7月起,也无故停止报销至今。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合法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告与被告连续二次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应当与原告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在未与原告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与原告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与原告之间除了已自然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应按原告原享受的工资的二倍支付工资报酬。另,原告享受的职务通讯补贴属原告合法享有的工资报酬之一,被告无故停发,也应当予以偿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上班,且被告也继续为原告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保费用,双方已形成新的实际劳动合同关系,且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劳动争议按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而根据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原告向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不存在申诉时效超过的事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缺乏依据。为此,特诉诸你院,请求依法审理,判决支持原告如上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原告提供证据清单:
01 原告工作胸牌
02 被告从业人员花名册
03 原被告2003.12劳动合同
04 原被告2005.01劳动合同
05 原告银行工资卡清单
06 被告工商营业执照
07 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
08 被告股东董事会决议
09 通讯补贴请示及批复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05-04]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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