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25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北京水务系统贪贿窝案 190万亏空钓出11..10.26 幼儿园出纳会计贪污挪用百万公款一审被..10.26 浙江绍兴原环保局副局长冯迪峰因受贿被..10.26 辽宁一干部利用基建工程受贿180万元被判..10.26 备受关注的戴国森受贿案开审 被控受贿1..10.26 浙江景宁县国土局原局长犯受贿罪一审被..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