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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业务引发干仗 村民持枪伤人自首获轻判

     9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拆除业务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冬华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3月11日上午,村民陈冬华和陈培根等人因农药厂食堂的拆除业务与杜家村民发生纠纷。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陈冬华和陈培根两人被杜家村民持梭标赶跑。

    随后,被告人陈冬华叫来陈志强(已判刑),两人各持一支单管猎枪,赶往农药厂。在东门菜市场附近,被告人陈冬华和陈志强与杜家村民相遇。在相持过程中,陈志强朝杜家村民开了一枪,在现场出警制止冲突的协警员刘某及杜家村民杨某、杜某分别被散弹击伤,后被告人陈冬华又朝杜家村民杜某仁开了一枪,致杜某仁左臂受伤。

    经法医鉴定,四人伤情分别评定为轻伤甲级、轻伤乙级(十级伤残)、轻伤乙级、重伤乙级。尔后,被告人陈冬华和陈志强逃离现场。

    2009年3月17日,被告人陈冬华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杜某仁医疗费等费用。被害人杜某仁对被告人陈冬华的行为表示谅解,书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冬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冬华目无国法,伙同他人使用枪支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冬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文章转载:宁波律师咨询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09-3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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