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处四被告人一年到两年有期徒刑不等。
200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孟某、阚某、胡某等十余人到邳州市运河镇搞传销。在所租住房屋内,被告人李某等人不准其组织内的人员外出,并安排被告人孟某、阚某、胡某对组织内的人员进行看管及跟随,以防人员逃跑,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十余日。2008年11月17日、18日晚,四被告人得知新来人员徐某及其后来的王某、张某、韩某欲离开时,四被告人或持刀威胁、或言语威胁,逼迫四被害人留下。后其他被拘禁人员从被拘禁处逃出后报警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为迫使他人从事传销活动,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为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情节,予以定罪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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